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7條 管理維護公司之事務管理人員或技術服務人員離職或死亡時,管理維護公司應於一個月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前項人員因離職或死亡致不足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人數時,管理維護公司應在一個月內依規定聘用繼任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