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第10條 法規: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0條 社會住宅之租金訂定方式如下:一、本部得評估成本效益,參酌國有財產相關規定租金計算,或委託三家以上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查估後評定市場租金水準。二、本部得參酌社會住宅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分級收費規定,及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訂定分級收費,不得逾市場租金水準。前項社會住宅租金,應每三年檢討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