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社會住宅租賃期限為三年。
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時仍符合承租資格者,得於租賃期限屆滿三十日前,檢附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文件,以書面申請續租;屆期未申請或申請未獲核准者,其租賃關係於租賃期限屆滿時消滅。
社會住宅租賃及續租期限,合計最長不得超過六年。
但符合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得延長為十二年。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