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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社會住宅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前終止租約者,應於終止日三十日前提出申請,並繳納租金、管理維護費及其他應給付費用至遷離之月份止;未繳納者,由保證金扣抵。
實際租住期間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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