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第3條 法規:內政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事業機構,指內政部主管並依公司法成立之公司;所稱關係企業,指事業機構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事業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