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事業機構依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成立關係企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檢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輔導及獎勵:一、投資關係企業之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二、事業機構與成立之關係企業預定僱用或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合併計算達三人以上。前項相關文件規定如下:一、申請書。二、股東名簿或其他投資相關證明文件。三、已僱用身心障礙者之勞工保險投保證明、僱用證明及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四、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