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申請許可使用濕地標章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費用:一、申請濕地標章許可使用、延長使用或變更濕地標章運用範圍:每件新臺幣一萬六千元。二、變更標章證書申請人名稱或地址、遺失或毀損申請換發或補發:每件新臺幣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