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於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申請許可以生產、經營或旅遊營利為業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費用:一、申請從事生產、經營或旅遊事業:每件新臺幣九千一百元。二、申請增設設施或變更使用面積、範圍:每件新臺幣五千元。同時申請者,以一申請案件計算。三、申請展延許可:每件新臺幣六百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