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於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申請濕地影響說明書審查許可案件,每件繳納新臺幣十五萬元;採行異地補償或其他方式之生態補償措施者,每件加計新臺幣十五萬元。申請變更濕地影響說明書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費用:一、申請濕地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審查許可:每件新臺幣十萬元。二、申請變更內容對照表審查許可:每件新臺幣二萬元。三、重新擬具濕地影響說明書申請許可: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