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於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申請許可以生產、經營或旅遊營利為業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費用:
一、申請從事生產、經營或旅遊事業:每件新臺幣一萬零五百元。
二、申請增設設施或變更使用面積、範圍:每件新臺幣五千八百元。
同時申請者,以一申請案件計算。
三、申請展延許可:每件新臺幣七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