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機械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法規:工程重機械編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4條 工程重機械操作人員編管對象如下:一、受聘或受僱於工程重機械所屬機關、公司、行號之專職操作人員。二、具有工程重機械操作能力並參加職業公(工)會登錄有案之會員。三、其他具有工程重機械操作專長志願登記之人員。前項人員年齡未滿十八歲或年逾六十五歲者免予編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