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機械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法規:工程重機械編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3條 工程重機械編管範圍如下:一、推土機(輪型、履帶型)。二、平路機(自動式、拖曳式,包括刮路機、養路機)。三、挖土機(輪型、履帶型)。四、空壓機(車載式、拖載式)。五、壓路機(二輪、三輪、膠輪)。六、起重機(輪型、履帶型)。七、鏟裝機(輪型、履帶型)。前項工程重機械如屬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因執行公務所必須使用者,免予編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