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6條各級政府建築或改善之公路、橋樑,合於左列條件之一者,應向使用該項工程設施之車輛徵收工程受益費。一、因財力不足而以貸款方式…
- 第27條公路工程之徵收受益費者,其間之橋樑不得另行收費。
- 第28條公路及橋樑工程之工程計畫,應包括左列事項:一、工程位置、起訖點、長度、寬度及面積。二、工程標準。三、工程期限。四、工程概…
- 第29條公路及橋樑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應按使用該項公路、橋樑之車輛等級分別計算費額,但每次徵收費額不得大於通行車輛之受益額,車輛等…
- 第30條公路及橋樑工程之收費年限,應依左列因素計算:一、各類車輛收費標準。二、每日交通量及未來之成長率。三、工程費總投資額。四、…
- 第31條公路橋樑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應設置收費站辦理,公路部分並得視其長度分段設站辦理。
- 第32條徵收工程受益費之公路或橋樑,收費期間所需養護及管理費用,在所收工程受益費項下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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