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各級政府建築或改善之公路、橋樑,合於左列條件之一者,應向使用該項工程設施之車輛徵收工程受益費。一、因財力不足而以貸款方式籌措者。二、接受補助款或貸款附有收費條件者。三、在同一起訖地點間,另闢新線,可使通行車輛受益者。四、屬於同一交通系統與既成收費之公路橋樑並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