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市區道路之陸橋及人行地下道工程得不徵收工程受益費。但在市區道路系統中為疏導交通而專設之高架或地下之長程道路,得向通行該等道路設施之車輛徵收工程受益費。其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準用第三章有關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