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項工程在施工期間,監造人或常駐工地代表應常駐工地,監督工程之進行;承造人之常駐工地負責人應駐守工地,負責工程施工及安全維護管理。
承造人並應會同監造人依施工進度,分期分區記錄並拍照備查,於申報完工時一併送審。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隨時抽查,發現有不合格或有危害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虞者,應限期令其改善。
必要時,得令其停工,俟該部分勘驗合格後,始得繼續施工。
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第6條
第6條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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