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4條 起造人申請雜項執照,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三、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四、水土保持計畫核定證明文件或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證明文件。五、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檢附審查通過之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