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第12條 申請許可案件有應補正事項者,直轄市、縣(市)或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駁回其申請。前項通知限期補正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