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近岸海域內同一地區有二以上之申請許可案件者,其受理原則如下:一、已受理案件完成公開展覽前,得受理其他申請許可案件併同審查。二、已受理案件於審查期間,除政府機關基於公益性或必要性之案件得併同審查外,其他申請許可案件應俟原申請許可案件審查完竣後,始予受理。申請許可案件依前項規定併同審查者,其許可之順序如下:一、屬國家安全、國土保安或環境保護者。二、對特定區位之生態環境衝擊最小,且公益上及經濟價值最高者。三、前二款以外情形,依審查決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