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40條 法規: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三章 重劃業務 第40條 自辦市地重劃區辦竣土地登記後,重劃會應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人定期到場交接土地,並限期辦理遷讓或接管。逾期不遷讓者,得經理事會通過後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