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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42條

自辦市地重劃區內抵費地之出售,應於重劃工程竣工驗收,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為之。
但重劃工程未竣工驗收係因不可歸責於重劃會之事由,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抵費地出售方式、對象、價款及盈餘款之處理應由理事會訂定並提報會員大會通過後辦理之。
所得價款應優先償還重劃費用、工程費用、貸款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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