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第6條 法規: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6條 行政區域及行政編組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例示如下:一、省:Province。二、市:City。三、縣:County。四、鄉、鎮:Township。五、區:District。六、村(里):Village。七、鄰:Neighborhood。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