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建立之地名資料,應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更新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