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勘選重劃區時,應就下列原則評估選定:一、明顯之地形、地物界線。二、社區人口及建…
- 第4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勘選後,應檢附擬辦重劃區範圍圖及勘選報告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前項擬辦重劃區範圍…
- 第5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稱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計畫書、圖,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重劃區名稱及其範圍。二、法律依據。三、辦理重…
- 第6條本條例第六條所稱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者為準。但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判決已取得所有權,並能提出證明文件者…
- 第7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修正重劃計畫書、圖或為第二項調處,應分別於聽證會結束或公告期滿之翌日起三…
- 第8條重劃區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公告禁建後,在公告禁建前已依法核發建造執照正在施工中之建築物,依下列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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