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46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未受分配之土地,其原設定抵押權或典權有關權利價值,縣(市)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分配確定之日起二個月內,邀集權利關係人協調,其經達成協議者,應依協議結果清理;其未達成協議者,應將土地所有權人應得補償地價提存之,並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逕為塗銷登記。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