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條登記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辦理他項權利之轉載,應按原登記先後及登記事項,轉載於重劃後分配之土地;其為合併分配者,他項權利之轉載應以重劃前各宗土地面積比率所算得之持分為各該他項權利範圍,並應於轉載後通知他項權利人。重劃前土地經辦竣限制登記者,除準用前項規定外,並應於轉載後,通知原囑託機關或請求權人。重劃前原設定之他項權利因重劃未受分配土地而消滅或視為消滅者,縣(市)主管機關應列冊送該登記機關逕為塗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