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毗連土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以地段相連,且於公開標售時當場主張優先購買者或接獲出售通知後十日內以書面申請者為限。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投標須知內訂明,並應於公告標售前十日,通知其到場主張優先購買權或出售前,通知其優先購買。前項毗連土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優先購買土地後,該土地應與其原受分配土地合併成一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