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條土地分配公告確定後,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及承墾人定期到場實地測量指界,辦理交接土地。土地分配公告期間提出異議者,應就其異議部分及其相關土地,於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完畢後,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