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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24條
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24條
法規:
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24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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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直轄市有、縣(市)有及鄉(鎮、市)有耕地之放領,得比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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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承領人於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撤銷承領,並撤銷其承領證書,送請財政部國有財…
第19條
承領人逾期繳納第一期以後各期地價者,依下列規定按當期應納地價加收違約金:一、逾期未滿一個月者,加收百分之二。二、逾期一個…
第20條
放領地價由地價經收行庫辦理經收,悉數解繳國庫。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放領所需經費,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第21條
承領人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後滿五年始得移轉。承領人取得土地所有權後五年內,除政府實施國家經濟政策或公共需用外,不得變…
第22條
山坡地範圍內國有耕地之放領,依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23條
直轄市有、縣(市)有及鄉(鎮、市)有耕地之放領,得比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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