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放領地價之繳納,由國家行庫、直轄市行庫及其分支機構辦理經收,悉數解繳國庫,循預算程序撥充平均地權保護自耕農及重劃工程作業基金。
公產管理機關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放領所需經費,由平均地權保護自耕農及重劃工程作業基金支應。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