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12條 法規: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2條 前條調查結果,有辦理土地複丈需要時,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放租機關會同承租人現場指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