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16條 法規: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6條 放租耕地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土地一部或全部崩塌或流失時,承租人得請求變更或終止租約,放租機關不負回復原狀之義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