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第12條 法規: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2條 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使用。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放租機關得依相關法令規定收回耕地,承租人不得請求補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