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測繪法 第46條 法規:國土測繪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罰則 第46條 測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許可:一、將測繪業登記證交由他人使用經營測繪業業務。二、停業期間仍經營業務。前項測繪業自廢止許可之日起五年內,其負責人不得重新申請測繪業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