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6條 法規: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6條 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先行區段徵收地區(以下簡稱先行區段徵收地區),需用土地人於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開發範圍時,應同時檢具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及經審議通過之都市計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