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41條 法規: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41條 需用土地人於完成土地處分及區段徵收開發總費用清償後,應即辦理財務結算。但土地處分或費用清償無法於工程驗收及土地接管後一年內辦理完竣者,得於區段徵收其他程序均完成後先行擇期辦理,並於結算書中載明土地處分及費用清償方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