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40條 法規: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40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區段徵收完成土地接管後三十日內,將範圍內土地列冊並載明土地接管日期為區段徵收完成之日,送請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徵免地價稅。但工程驗收在土地接管日期之後者,以工程驗收合格日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