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11條 法規: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1條 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應配合辦理迅行變更、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者,應於一年六個月內發布實施主要計畫,並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六個月內發布實施細部計畫。前項迅行變更、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地區,屬鄉街計畫或特定區計畫者,其主要計畫得與細部計畫合併辦理,並於一年六個月內發布實施。先行區段徵收地區,應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一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