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第9條 法規: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9條 完成資格訓練課程及時數者,得參加管理人員資格測驗。完成換證訓練課程及時數者,得參加管理人員換證測驗。資格訓練或換證訓練之課程或時數不足者,應補足其課程或時數,始得參加前二項規定之測驗。第一項及第二項測驗不合格者,得重新參加測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