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資格訓練應包括下列課程:一、本條例相關法規。二、不動產租賃及租稅相關法規。三、消費者保護相關法規。四、公寓大廈管理相關法規。五、各式住宅租賃契約與委託管理契約應記載(約定)及不得記載(約定)事項。六、租賃關係管理及糾紛處理實務。七、屋況設備點交及故障排除實務。八、建築物設備管理維護實務。九、室內裝修相關法規。十、專業倫理規範。前項訓練課程總時數,不得少於三十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