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 第7條 法規: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7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因增設營業處所或經營規模擴增,致已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低於第四條規定數額,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全國聯合會補足營業保證金:一、營業保證金繳存估算書。二、新增營業處所或經營規模擴增部分清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