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 第4條 法規: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4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應依下列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其總額最高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一、每設一營業處所,繳存新臺幣十五萬元。二、每一營業處所之經營規模,達二百五十件者,增繳新臺幣十萬元;逾二百五十件者,每逾一百件,再增繳新臺幣十萬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