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12條 法規: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健全住宅租賃關係 第12條 租賃契約消滅時,租賃住宅之返還,應由租賃當事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前項點交後尚有遺留物,除租賃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其所需處理費用,得由押金扣除,不足者,出租人得請求承租人給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