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出租人提供之租賃住宅廣告內容應與事實相符。受託刊登租賃住宅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之租賃住宅面積、屋齡、樓層別及法定用途與事實不符者,就承租人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出租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其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前項資訊來源得以政府公開資訊、刊登者提供之謄本或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查證之。第一項及第二項廣告主為租賃住宅服務業者,應註明租賃住宅服務業者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