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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內政部
地政目
省(市)縣(市)勘界辦法
第9條
省(市)縣(市)勘界辦法 第9條
法規:
省(市)縣(市)勘界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9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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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辦法之規定於其他特別行政區域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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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之界線,應就左列情形勘定之。一、地理之天然形勢。二、行政管理之便利。三、產業狀況。四、人口分布。…
第2條
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以山脈、道路、河川或地物為界線者,除有特殊情形外,依左列標準定之。一、山脈之分水線。二、道路、河…
第3條
固有省(市)縣(市)行政區域,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重行勘議新界線。一、原有區域界線不明者。二、原有區域變更者。三、新設行…
第4條
省(市)行政區域新定界線,應由關係直轄市、縣(市)政府派員實地會勘後,議定界線,連同圖說,報由內政部核轉行政院核定。前項…
第5條
縣(市)行政區域新定界線,應由關係縣(市)政府派員實地會勘後,議定界線,連同圖說,報請內政部核定後,轉報行政院備查。
第6條
省(市)縣(市)行政區域界線之勘議,其涉及國界時,應由內政部、外交部派員會勘。
第7條
省(市)、縣(市)行政區域界線,經會勘議定及核定後,應即由關係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同於主要地點樹立界標,並繪具區域界線…
第8條
本辦法之規定於其他特別行政區域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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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