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省(市)縣(市)勘界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縣(市)行政區域新定界線,應由關係縣(市)政府派員實地會勘後,議定界線,連同圖說,報請內政部核定後,轉報行政院備查。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