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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省(市)縣(市)勘界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省(市)、縣(市)行政區域界線,經會勘議定及核定後,應即由關係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同於主要地點樹立界標,並繪具區域界線詳細地圖,送由內政部分別存轉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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