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縣(市)勘界辦法 第4條 法規:省(市)縣(市)勘界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4條 省(市)行政區域新定界線,應由關係直轄市、縣(市)政府派員實地會勘後,議定界線,連同圖說,報由內政部核轉行政院核定。前項會勘議定,得報請內政部派員會同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