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縣(市)勘界辦法 第2條 法規:省(市)縣(市)勘界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2條 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以山脈、道路、河川或地物為界線者,除有特殊情形外,依左列標準定之。一、山脈之分水線。二、道路、河川之中心線。三、有永久性之關隘、堤塘、橋樑或其他堅固建築物可以為界線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