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部落格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行政
內政部
地政目
政府機關(構)編印地圖作業規則
第9條
政府機關(構)編印地圖作業規則 第9條
法規:
政府機關(構)編印地圖作業規則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9條
本規則自
發布
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
上一條
第8條
地圖有繪製各級行政區域界線者,其有重複部分,應繪製上級行政區域界線。前項行政區域…
下一條
已是最後一條
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
本規則依國土測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地圖編印作業應包含下列程序:一、擬訂製圖計畫。二、資料蒐集及分析。三、編纂。四、調繪。五、審查。六、印製。
第3條
地圖應包含下列資料:一、圖名。二、圖廓:四隅應註記坐標。三、比例尺:採文字、分數或比例方式表示,並應輔以圖示方式標註之。…
第4條
前條第六款應記載之事項如下:一、參考系統。二、投影方式。三、資料來源及時間。四、發行者。五、發行日期。六、其他經地圖編印…
第5條
地圖文字以中文表示者,採由左至右橫式方式書寫之。但為呈現地圖空間資訊之必要,得依一般標註慣例為之。
第6條
地圖使用之度量衡單位,採公制單位。但為符合國際通用慣例者,不在此限。
第7條
地圖之圖幅整飾、註記及圖式等標準圖式規格,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地圖標準圖式規格表為之。
第8條
地圖有繪製各級行政區域界線者,其有重複部分,應繪製上級行政區域界線。前項行政區域界線有爭議者,以未定界之圖式標示之。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